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4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湘琳

上訴人
陳西鳳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美燕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