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許金全
上列聲請人聲報龍全貿易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公司法第92條前段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1 款前段亦有明文。再法院就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作形式審查,倘可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龍全貿易有限公司(下簡稱龍全公司)清算人,前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在案。茲因龍全公司已依公司法、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清算完結,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固提出龍全公司股東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出具之股東審查報告書,然稽之所載內容,僅就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提交股東審查簽名,欠缺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送交各股東審查之結果。經本院於109年8月25日以基院麗民辰109 年度司司字第15號函通知文到10日內補正後,聲請人固再補正提出清算後財產目錄及109年9月18日審查報告書(均影本),惟稽之該審查報告書記載,其上僅蓋用清算人之印文,僅堪認定係由清算人進行審查,而非送交全體股東審查及請求各股東承認,即逾期未補正提出全部之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審查並經承認之事證,致本院無從為形式審查,而不能逕認為龍全公司已完成合法清算程序,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自不得准予備查。揆諸上揭之規定及說明,應以裁定駁回本件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