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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88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88號

上訴人
郭文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忠等人間因109年度基簡字第88 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萬5,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325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8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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