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8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88號
- 上訴人
- 郭文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忠等人間因109年度基簡字第88 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萬5,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325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