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9號原 告 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乃原告所有,惟借用被告名義辦理所有權之登記,今原告已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乃起訴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之人。因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則應參考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基此,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如提出不動產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原告自行陳報之民國109 年度房屋稅之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29,828,872元,暫先繳納274,504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