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白延臨
- 被上訴人
- 黃陳雲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5萬6,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5萬6,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