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3號

交付帳務表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金山朝天宮
法定代理人
曹正雄
訴訟代理人
賴文誠
被告
陳德福

許穎村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 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務表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被告陳德福、許穎村應給付原告56萬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德福或被告許穎村應給付原告56萬5,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帳務表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