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6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訴訟代理人
- 蘇智亮
- 訴訟代理人
- 林盟凱
- 被告
- 何雪卿
何武雄
何飛明
何蘭
曾贊龍
曾翌臻
曾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編號3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記載,應更正為「編號3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