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翠芬

反訴原告
李正典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77-15條第1項「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聲明為確認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所有坐落於基隆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有通行權存在;反訴被告應容忍反訴原告在前開地號開設道路,並不得妨礙或阻撓反訴原告通行。查該反訴之訴訟標的顯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依法應另徵收費用。經本院依據反訴原告自陳通行權面積為21,430平方公尺,故於109年10月6日當庭依據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714萬6,000元,並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繳訴訟費用426,920元。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