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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高偉文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介林
被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介林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45,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未據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