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基隆市立暖暖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甘邵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