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顥瀚
- 即被告
- 陳奕任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昱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金發因本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2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5月1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許顥瀚、陳奕任、周昱生必須「合一確定」,是許顥瀚、陳奕任上訴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周昱生。又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5,901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