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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王翠芬

上訴人
胡襗洋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被 上

訴人 李寶玉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訴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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