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39號
- 原告
- 周余桂英
- 訴訟代理人
- 周秀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林雪真等人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2,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原告僅繳納3,090元,尚欠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基簡字第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林雪真等人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2,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原告僅繳納3,090元,尚欠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