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7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佳賢
- 輔佐人
- 簡廉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鋒杰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基簡字第7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0年10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以上開判決收受日為基準起算上訴期間,並依民事訴訟法162條第1項扣除在途期間4日,加計上訴法定20日不變期間,其上訴期間已於110年11月1日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0年11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該上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逾上訴期間,自應予駁回其逾期之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