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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7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淑鳳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佳賢
輔佐人
簡廉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鋒杰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基簡字第7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0年10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以上開判決收受日為基準起算上訴期間,並依民事訴訟法162條第1項扣除在途期間4日,加計上訴法定20日不變期間,其上訴期間已於110年11月1日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0年11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該上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逾上訴期間,自應予駁回其逾期之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797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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