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
- 原告
- 張昱銓
- 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 被告
- 黃珮瑜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裁判,請求關涉兩造剩餘財產數額之計算認定部分,需視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