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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何怡穎

原告
張昱銓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告
黃珮瑜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裁判,請求關涉兩造剩餘財產數額之計算認定部分,需視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