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陳乾龍
- 原告北區製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北區製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龍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漢陽間請求侵權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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