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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慧惠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顥瀚
即被告
陳奕任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周昱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金發因本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2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5月1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許顥瀚、陳奕任、周昱生必須「合一確定」,是許顥瀚、陳奕任上訴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周昱生。又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5,901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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