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明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秉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