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兩傳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李文恭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4,35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李文恭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4,35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