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兩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李文恭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4,35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55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