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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2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聲請人
許華云
相對人
林昌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WG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08年1月1日簽發、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未載到期日、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WG0000000)。詎於108年4月3日提示後未獲付款,故提出本票1件,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2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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