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4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延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亮德因本院民國111年度基簡字第4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6月2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0,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88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基簡字第46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亮德因本院民國111年度基簡字第4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6月2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0,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88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