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4號
- 上訴人
- 黃溪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森夫等人與因111年度訴字第26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萬5,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6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森夫等人與因111年度訴字第26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萬5,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