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文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31,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9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31,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