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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周裕暐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美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宏洋等人間因111年訴字第39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50,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