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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2號

確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陳瑾琳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馬翠花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理由欄貳、實體部分被告答辯㈠第三行中關於「財務委員黃財福」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務委員余黃寶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