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彭上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金山區漁會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除證人人別訊問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7號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因原告提起上訴,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被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否認原告曾於本院開庭中表示:原告已主動參加新北市政府辦理之「安心住戶」專案,並有意接受新北市政府輔導轉為「防疫旅館」,惟被告不同意原告所提方案,致協商破裂等情。為確認開庭全貌,而聲請交付民國109年8月5日、109年9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部分之開庭錄音光碟(109年8月5日證人人別訊問之部分不在聲請範圍內)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一審原告(二審為上訴人)於一、二審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