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萬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心蘭因111年訴字第1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心蘭因111年訴字第1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