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啓瑞 住新北市瑞芳區基山街1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慶堂、楊明麗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88,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5,111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