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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周裕暐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啓瑞 住新北市瑞芳區基山街1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慶堂、楊明麗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88,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5,111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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