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錦 住同上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唐辛存 住基隆市七堵區崇廉街20巷9號
- 設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154號3樓
余蔣水倉 住基隆市七堵區南興路155號
李麗霞 住基隆市七堵區崇廉街35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棟彥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427,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41,53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