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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姚貴美

再審原告
廖孝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度訴字第549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就再審被告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經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查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訴訟標的之價額,則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