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478號
- 原告
- 吳淑君
- 被告
- 邱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41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基小字第47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41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