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532號
- 原告
- 楊佳欣
- 被告
- 林承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80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基小字第532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80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