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陳兩傳
- 原告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19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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