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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 原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19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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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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