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987號
- 原告
- 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家孝
- 訴訟代理人
- 陳成志律師
- 被告
- 路藹莉
- 被告
- 吳浩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澤實
- 現居P.O,BOX 00000 W,Vavcouver BC V0V 0P0 CANAD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3編號1中關於「110年至111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至112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