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439號
- 原告
- 蔡沛辰
- 被告
- 唐繼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於民國112年2月14日遭被告駕車碰撞受有損害,而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且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是本院對於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