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2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駱鵬年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下稱法扶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因係無資者,業經法扶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隆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