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湘琳王慧惠姜晴文

上訴人
李 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嘉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7,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