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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淑鳳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建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張庭瑜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112年度裁全字第10號裁定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部分予以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於3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茲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90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告確定,爰聲請撤銷200萬元部分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之原因事實(本院112年全字第10號)與相對人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5號損害賠償事件起訴之原因事實相同,上開訴訟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90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00萬元,相對人其餘之訴駁回確定,有本院112年度全字第10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90號判決在卷可稽,相對人之本案請求既經判決一部敗訴確定,該部分命假扣押之情事即有變更,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200萬元部分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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