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美婷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駱鵬年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下稱法扶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因係無資者,業經法扶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隆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52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