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浩瀚創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許瀚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浩瀚創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源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 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113年4月17日)前之孳息、違約金或費用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207,274元(其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