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號
- 原告
- 浩瀚創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瀚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源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113年4月17日)前之孳息、違約金或費用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207,274元(其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