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林婉真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慶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慶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