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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湘琳

上訴人
林婉真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慶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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