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1號
- 上訴人
-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偉
- 訴訟代理人
- 吳恆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福榮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1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