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國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國雄等人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號返還借貸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6,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5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國雄等人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號返還借貸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6,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