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榮間因113年度訴字第9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榮間因113年度訴字第9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