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63號

延長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永定

聲請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代理人
許舒閔
代理人
受安置人即
法定代理人
乙○○ 姓名及年籍、住所資料均詳卷
少 年 甲○○ 姓名及年籍、住所資料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受安置人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延長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寄養家庭三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即甲○○(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受安置人)與其祖父母同住期間,祖母多次於酒後出手掌摑受安置人,致使受安置人身心受創傷,嗣於000年00月00日晚間,祖母酒後再度出手掌摑受安置人致其雙頰紅腫,並將受安置人驅趕離家,受安置人因擔心返家再度受祖母施虐,故選擇露宿街頭至000年00月00日遭警方尋獲。經與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乙○○(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乙父)聯繫,其表示無意願提供受安置人協助,並聲稱對受安置人管教無力而拒絕接回受安置人。經評估受安置人過往受照顧情形欠佳、多次受祖母酒後施虐驅趕離家而於社區中徘徊,法定代理人無法積極發揮親職保護功能,長期以來影響受安置人身心發展甚鉅,且受安置人家庭亦無親屬資源可協助保護受安置人,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聲請人業已於000年00月00日將受安置人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12號、第28號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在案。考量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親職功能不彰,目前需進行強制性親職教,然乙父接回受安置人意願低且親子會面配合度不佳,評估無法提供妥適養育與照顧,復無替代性親屬照顧資源,為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4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8號裁定、司法個案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受安置人多次遭同住祖母不當對待,甚遭驅趕離家,致受安置人身心受創,而乙父未能積極發揮教養功能,僅表示無力管教受安置人,顯見受安置人於家中未能受到妥善照顧。又乙父雖願意配合強制性親職教育,然其親職功能尚待提升並進行評估,接回受安置人意願低且親子會面配合度不佳,評估無法提供妥適養育與照顧,及案家亦有重整需求,復無其他親屬得以協助照顧受安置人,參以受安置人現於安置機構適應狀況良好,業據受安置人到庭陳述在卷(見本院113年7月30日訊問筆錄),是考量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認本件確實有延長繼續安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6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安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