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陳湘琳、林淑鳳、姜晴文
- 法定代理人陳建哲
- 原告普發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普發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哲 訴訟代理人 黃琴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 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基隆分行 普發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2月18日 289,800元 MIC1723511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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