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4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游亞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皓哲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小字第1467號給付公共基金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9月2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基小字第14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皓哲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小字第1467號給付公共基金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9月2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