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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467號

給付公共基金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王慧惠

上訴人
即原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亞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皓哲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小字第1467號給付公共基金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9月2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46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公共基金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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