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6號
- 原告
- 許麗香
上列原告與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法有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請求被告賠償金額,請依法為明確金額之聲明後,並依法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本件訴訟由本院管轄之依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156號
上列原告與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法有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請求被告賠償金額,請依法為明確金額之聲明後,並依法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本件訴訟由本院管轄之依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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