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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聲請人
楊錦昌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誠公司)發行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矧公誠公司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有聲請人提出之公誠公司資料網路列印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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