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原告楊錦昌、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楊錦昌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誠公司)發行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矧公誠公司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有聲請人提出之公誠公司資料網路列印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之說明 ,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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