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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聲請人
王勝弘即婕映企業社
代理人
黃筠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承漢印刷有限公司 114年3月30日 102,134元 RZ2217896  002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中興壓克力企業有限公司 114年2月15日 2,646元 RZ2217882  003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靖彩科技有限公司 114年2月15日 1,733元 RZ2217893  004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力光企業社 114年2月15日 2,657元 RZ2217892  005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偉立紙行 114年3月30日 5,276元 RZ221790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